
資訊公開
甚麼是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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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會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言行舉止。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影響到被害人就學或就業機會的表現,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如:性意涵的言詞、碰觸他人身體、散播或傳播與性有關的圖文影音、過度追求、偷偷、暴露隱私處、尾隨跟蹤...等.)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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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下罰鍰。 利用權勢關係為性騷擾者,加重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涉及趁機觸摸他人隱私部位或擁抱、親吻,或是對他人持續、連續之性騷擾、跟蹤騷擾行為等,另有可能觸犯刑法! |
性騷擾有哪些法規處理?要怎麼區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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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性騷擾案件可能會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三項法令,依照以下不同情形,適用不同法規:
1. 一方是校長、學校教職人員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的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2. 執行職務時遭受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性騷擾,或在非工作時間持續遭受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 3. 非適用以上二法之性騷擾事件(如在公共場所遭遇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 |
如何提出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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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1) 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所屬單位提出。 (2) 申訴時行為人為單位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向該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3) 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2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2.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向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反映。 3. 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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