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法律推動
一、立法緣由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其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之人員負責,故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考試院配合於85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內政部則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惟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事宜,亟須以專法定之。
二、立法歷程
內政部於108年1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8年2月14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嗣經109年11月12日行政院第3726次會議討論通過,於109年11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9年12月4日一讀通過,交付內政委員會審議,內政部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於110年4月8日公聽會作立法專案報告,並於111年5月19日內政委員會審查本草案進行報告,內政委員會於111年5月19、112年5月1日及112年5月15日三次審議完竣,並於112年5月30日完成二讀及三讀程序,於112年6月21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61號令公布施行。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DD05E625EB0000000000000000032000000007000000^01272112053000^00023001001
三、消防設備人員法重點
(一)草案分為總則、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罰則、附則等6章、計50條條文。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
(三)申請證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變動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