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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推動

一、立法緣由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其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之人員負責,故848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考試院配合於85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內政部則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惟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事宜,亟須以專法定之。

1.制定專法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2.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3.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

二、立法歷程
內政部於1081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8214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嗣經1091112日行政院第3726次會議討論通過,於10911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9124日一讀通過,交付內政委員會審議,內政部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於11048日公聽會作立法專案報告,並於111519日內政委員會審查本草案進行報告,內政委員會於111年5月19、112年5月1日及112年5月15日三次審議完竣,並於112年5月30日完成二讀及三讀程序,後續依法制程序待總統公布施行
三、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重點
(一)草案分為總則、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罰則、附則等6章、計48條條文。
1.總則:資格要件、證書請領2執業:二年實務經驗、執業方式及請領執照、停業復業歇業變更遷移3業務及責任:業務登記簿、積極社會責任4公會:執業必入會、公會籌組章程、會員大會5罰則:行政罰6附則:暫行人員是用規定、外國人考試及執業規定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
考量實務執業現況及需求、國際潮流及產業發展之趨勢,且草案規範多種不同態樣之執業模式較其他規範單以事務所型式更具彈性,且能因應實際需求。
(三)申請證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變動審查程序

申請證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變動審查程序
(四)業必入會
業必入會
(五)行政罰與懲戒罰並行
行政罰與懲戒罰並行
懲戒流程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