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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背景說明


        有關宗教活動之管理,由內政部民政司主政,為減少宮廟活動對於周遭交通、噪音、空氣或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民政司近年致力推動「好人好神運動」,以輔導宗教團體及信眾在辦理活動時,也能尊重社會大眾權益,讓傳統廟會活動朝向優質文化活動方向提升。活動中如涉有交通維護、爆竹煙火施放、環境保護之違法情事,則由警政單位、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各依權責予以查處。鑑於宗教廟會活動常有施放爆竹煙火情形,為防範意外事故發生,消防單位平時即會針對宮廟加強宣導爆竹煙火施放安全,並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造冊列管宗教廟會活動地點。宗教廟會活動期間如有施放爆竹煙火者,消防單位至少應辦理訪視一次,如於活動時發現違規情事,即依法取締。
 

防災作為概述


鑑於近期宗教廟會活動傳來疑似因施放爆竹煙火不慎所致意外,本署前業函文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針對平日、舉辦大型活動前、舉辦大型活動時等3個時間點,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1. 平日:對宮廟加強宣導法令規定及儲放注意事項,以提升安全觀念:
(1)施放煙火彈等專業爆竹煙火,應依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申請施放許可,並確實依許可內容(如施放時間、安全防護措施等)辦理相關事宜。
(2)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確實遵守產品使用說明(如不)得串接或堆疊使用、升空類產品應於平坦地面施放等,並應符合自治法規有關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等之規定。
(3)儲存達管制量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符合「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無法符合規定,即不得儲存爆竹煙火逾管制量。
(4)爆竹煙火之儲放、載運等,均應遠離火源及高溫環境。
  1. 活動前:轄內宮廟如舉辦大型活動,應於活動前即前往訪視,以了解廟方規劃施放爆竹煙火之數量及方式,俾事先輔導宮廟確實依法令規定辦理,避免後續可能發生之違規儲存、違規施放行為;同時並對宮廟辦理宣導,請廟方於活動現場備置滅火器。
  2. 活動時:如發現宮廟活動有違反管理條例或自治法規情事,應依法查處;至涉及違反其他主管機關規定者(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噪音管制法等),並應移由權責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