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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公開資料連結

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符合本辦法律定之場所,其(1)場所名稱、(2)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3)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等相關公開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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