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災害
1 | 104.7.2 | 內政部邀集交通部(觀光局、路政司)、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教育部、法務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警政署及消防署,召開「研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相關事宜會議」,會議決議摘述如下: 一、目前公部門自行辦理、委辦或民間於公部門經營場地、道路辦理之各類型活動已有適當之安全管理機制(本署: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請確實依循現行規定辦理。 二、請各地方政府先行就轄內民間辦理應列入申請許可之活動及受理申請機關進行盤點,依權責訂定自治條例規範,並公告應申請許可之活動項目及受理活動申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並將提供前揭自治條例應列入規範事項及內容予各地方政府參考應用。 三、請本署儘速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供民間辦理應列入申請許可之活動及受理申請機關資料,續邀中央各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辦各類型活動安全指導綱領之訂定方式,召開會議進行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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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4.7.7 | 行政院召開大型活動安全規範相關討論會議,針對規範原則進行討論。 |
3 | 104.7.10 | 內政部以104年7月10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
4 | 104.8.5 | 內政部於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6次會議提報「大型活動安全規範」案,檢討目前管理現況及未來強化方向。 |
5 | 104.8.19 | 大型群聚活動除粉塵外,亦存有推擠、踩踏、臨時建築物倒塌等之潛在風險,及現場交通、疏散、救護等應變作為,應由主辦單位自主規劃負責,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予以許可、備查及督導,涉及層面廣及複雜。為廣納各界意見及經驗,內政部辦理「大型活動管理論壇」,邀請專家學者、中央各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各觀光遊樂業及民間團體與會,會中針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議題由產、官、學界等代表以論壇方式共同研討,論壇初步結論及共識摘述如下: 議題一(大型活動如何界定):將依活動持續時間、人數、空間與類型等因子界定大型活動,例行性、日常業務範圍或選舉活動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活動,原則不納入大型活動範圍。 議題二(由中央立法或由地方制定自治條例規範何者較為妥適):管理方式由中央擬定大型活動之方案、通則或準則,讓地方依循;地方朝訂自治條例方向辦理。 議題三(災害時應變中心開設機制):災害發生時,主辦單位依其應變計畫實施初期應變,政府依災情程度啟動相關應變機制(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開設應變中心)。 議題四(管理方式採事先申請許可抑或備查機制):大型活動將採申請許可為管理方法之一,依強度彈性採核備、報備管理。 議題五(活動進行時的管理措施):各地方政府於制定自治條例時參酌行政罰法針對禁止行為之處分納入規範。 議題六(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檢討):重新檢討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納入大型活動界定、管理方式、涉跨境之處理。 ※「大型活動管理論壇手冊」下載網址:https://goo.gl/qWZfi7 |
6 | 104.10.12 | 內政部研提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草案),邀集中央各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達成共識。 |
7 | 104.10.19 | 內政部依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核備之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召開「界定大型活動及管理方式」會議。 |
8 | 104.10.26 | 內政部於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7次會議,報告「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草案)」執行項目及分工。 |
9 | 104.10.27 | 內政部召開修正「各項活動安全指導綱領」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辦理法制作業。 |
10 | 104.11.2 | 內政部發布施行「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補足以往未規範民間場所辦理大型群眾活動不足部分,兼顧權益、活動多元等需求,並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特性參照該要點訂定自治法規予以有效管理。重點摘述如下: 一、明定大型活動之範圍: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之活動,即予管理;排除體育場館、影劇院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人民之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 二、採分級管理方式: 1,000人以上、未達3,000人之活動採報備制;3,000人以上活動採許可制;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審查機制、活動類型、危險程度、地區特性及應變能力等因素,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另訂管理方式。 三、增訂申請、審查之原則(包括申請事項、表格之範例)及各安全要項(包括場地、器材、臨時搭設之設施、建築物;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及工作人員編組與演練;避難弱者安全強化等其他安全事項)。 |
11 | 104.11.18 | 行政院核定「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內政部並函轉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辦理。 |
12 | ~迄今 | 各地方政府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皆已訂定完成,在強化活動管理措施後,未來在中央、地方與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於兼顧人民權益,使社會少一分災害損失,多一分溫馨祥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