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志工
辦理輔導新增登錄注意事項
依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條文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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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登錄資格 |
一、
成員在20人以上。
二、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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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檢具文件 |
一、
申請書(應包含團體組織名稱、地址、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資料)。
二、
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
四、
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五、
年度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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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證書發給 |
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登錄審查小組)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 |
第 4 條 屆期展延 |
有效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前30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3年: 一、
申請書。
二、
登錄證書正本。
三、
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連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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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新增登錄民力系統(3步驟)
團體組織名稱
成員基本資料
首次登錄機關生效日期
登錄證書有效期限
申請登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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