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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新增登錄

辦理輔導新增登錄注意事項這就是重點
 

1依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條文 內容

第 2 條

登錄資格

一、
成員在20人以上。
二、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第 3 條

檢具文件

一、
申請書(應包含團體組織名稱、地址、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資料)。
二、
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
四、
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五、
年度工作計畫。

第 4 條

證書發給

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登錄審查小組)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

第 4 條

屆期展延

有效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前30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3年

一、
申請書。
二、
登錄證書正本。
三、
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連續3年)。

 

2輔導新增登錄民力系統(3步驟)

一、
函報主管機關-消防局報署備查,並檢具該團體組織之登錄證書。
二、
開通系統權限--本署開通民力系統單位代碼權限使用並函復通知消防局。
三、
建置系統資料-消防局於限期內將以下資料於民力系統完成建置。

打勾團體組織名稱
打勾成員基本資料
打勾首次登錄機關生效日期
打勾登錄證書有效期限

 

3申請登錄流程

109.03.12災害防救團體及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流程圖

 本頁面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7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