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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案

壹、修正目的
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特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迄今已逾十年。因環境變遷,現行規定已不符實務所需,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場所之違規儲存、販賣行為不符裁罰要件,非法輸入之爆竹煙火要求業者處置之強度不足,個別認可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以拆開包裝方式零售,欠缺施放說明之安全標示致生安全疑慮,一般爆竹煙火銷毀或復運出口未明確處置時限致有流入市面之虞,沒入物品之處理費用須由主管機關支應徒增財政負擔,專業爆竹煙火之控管及清點機制應再強化等,而有全面檢討之必要。

修正目的


貳、修正重點

明定個別認可不合格產品處置期限
明定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專業爆竹煙火
明定流向報備義務人及配合清點義務
限定爆竹煙火輸入業者資格
明定一般爆竹煙火不得拆賣
明定一般爆竹煙火應以安全方法施放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4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