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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防救災專用微波通訊系統電波傳輸障改善作為

消防署於95年建置「防救災專用微波通訊系統」,由於微波通訊具備直線視距傳輸特性,當2微波站訊號傳輸通徑出現障礙物時即無法正常通訊。
 
為解決該問題,爰於100年度依據災防法第23條第7項規定授權發布「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本署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內之建築物起造人建築許可申請時,發現有妨礙防救災專用微波傳輸之虞,應送消防署審核,經認定確有妨礙之情形者,以書面通知該起造人進行協商,提出改善方案,或同意本部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本辦法並自110年2月20日實施。


微波通徑受阻圖

微波通徑受阻改善方法1         

 
    微波微波通徑受阻改善方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