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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內容概要

爆竹煙火之使用在我國歷史甚久,在92年以前,市面上充斥大量地下工廠產品,品質無法保障,並時常發生爆炸事故,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為降低國內產製所造成之危害,並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對國外爆竹煙火之輸入限制,內政部爰著手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開放輸入爆竹煙火,並規範相關認可檢驗規定,於92年12月2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0971號令公布全文3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有關架構如下圖示。
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