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志工
適用服務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站消防隊編制內消防人員。
桃園機場公司編制內消防人員。
申請對象(機關編制人員)
消防人員
義消
災害防救志工
濟助種類
慰問金
醫療照護
安置就養
項目
|
濟助目的
|
申請依據/附加條件
|
申請種類
|
---|---|---|---|
一
慰問金
|
因公受傷、死亡、失能時,予以及時關懷,以鼓勵士氣。
|
(一)
依據: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消防、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人員因公傷亡失能慰問要點(109年01月20日修正通過)。
(二)
申請表件:文件下載1-1~1-8。
|
|
二
醫療照護
|
於因公受傷需長期持續醫療照護,而健保不給付者,酌予費用補助,以表慰問關懷。
|
(一)
依據: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消防、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人員因公受傷失能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費用補助要點(109年07月29日修正通過)
(二)
附加條件:曾向基金會申請核准「因公受傷」或「因公重傷」等之一情形,且為該同一受傷、失能事件及部位,並經醫生診斷後需長期持續醫療照護者,或經基金會審查小組審議認定者,得向基金會申請費用補助。
(三)
申請表件:文件下載2-1~2-2。
|
|
三
安置就養
|
於因公失能需長期持續安置就養,酌予費用補助,以表慰問關懷
|
(一)
依據: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消防、義消及災害防救志工人員因公受傷失能醫療照護或安置就養費用補助要點(109年07月29日修正通過)
(二)
附加條件:曾向基金會申請核准「因公半失能」或「因公全失能」等之一情形,且為該同一受傷、失能事件及部位,並經醫生診斷後需長期持續安置就養者,或經基金會審查小組審議認定者,得向基金會申請費用補助。
(三)
申請表件:文件下載2-1~2-2。
|
|
本頁面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電話:02-8195-9119 .地址:231007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內政部消防署GOOGLE MAP(另開視窗)
網站瀏覽人次:36999021人 建議解析度 1366 x 768, 適用之瀏覽器 Chrome、Firefox、Safari、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