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志工
起源
88年發生921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帶來嚴重財物損失,使得國家整體災害防救體系及緊急應變能力,遭受空前未有的考驗與挑戰。為使日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與規範,於89年7月頒布實施「災害防救法」,建構全國災害防救體系及應變機制,對於各災害防救單位之職責,以及災前、災時、災後等重要工作項目與運作,均有明確規範,其中亦將民防團隊、後備軍人、國軍及民間與社區組織納入應變體系 。
秉持著「防災優於救災、離災優於防災」原則,加上全球暖化天候異常、重大特殊災難突發、國人生活型態的改變及都市型態擴張,建築物朝向高層化及地下化發展,從單一的天然或人為災害轉趨為複合型災害。為進一步整合民間救災力量,本部消防署推動成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簡稱災害防救志工),並於97年11月14日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70824477號令訂定發布「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名詞定義
一、災害防救團體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災害防救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定取得許可,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政府消防局辦理登錄。
二、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5條所稱「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由各級消防機關輔導成立,並依災害防救法第50條第1項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規定辦理登錄。
加入資格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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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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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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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政府立案許可(僅適用災害防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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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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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在2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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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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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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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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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當地消防局施予16小時基本訓練,並定期接受8小時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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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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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編組及特性
為志同道合之民眾所組成,多具特定專項救災技術及經驗,主要專長為山域搜救、水域救援、陸域救助及緊急救護等,成員多具備水上救生、潛水、高山嚮導、攀岩等專業證照,重大災害時由政府調度支援,借重其高度專業以協助政府災害搶救工作。
災害防救團體自主性高,其組成及訓練方式往往有其獨特性及專業性,依其技能分為山域搜救、水域救援、陸域救助及緊急救護4大類。
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其成立目的尚非全以協勤救災為主,惟其成員若行有餘力且願為防救災協勤貢獻己力,再依登錄辦法向地方政府申請登錄始成為災害防救團體。
社區是救災體是最基層的單位,若社區有健全與專屬的救災團隊,包括緊急撤離與動員救災,透過社區民眾由下而上的方式,將動員救災的力量發揮最大。因社區的資源有限,政府資源較為豐富,並因環境的變遷下,分別成立4大類別:
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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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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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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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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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防火宣導組織
104年更名為防火宣導組織 |
為落實住宅火災預防宣導工作,降低住宅火災發生率及其引發之傷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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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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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志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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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人力不足下,為使救護現場提供更完善之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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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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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鄰救援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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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大地震後,比照美、日社區緊急應變組織的運作模式,本署輔導各縣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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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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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緊急救援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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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發生地區周圍鄰近村里為一防護救援區域,號召民間熱心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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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災害防救法第50條,志願組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申請登錄在案,亦就是現今之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其為推廣社區、里鄰居民經過適當訓練,具備自救救人的基本技能,甚或進行簡易救援、緊急救護及災民收容等工作,達加速救災效率、減緩人命傷亡及減輕消防救災人員負擔等效能,進而發揮敦親睦鄰、守望相助精神之目的。
平時協勤
一、災害防救團體
以水上搜尋、水下潛水、急流救生、海域救急、高海拔危險山域搜救及陸域救助等困難度或危險性較高案件為主,且可作跨域或轄區支援。
二、民間緊急救援隊
以發生地區周圍鄰近村里為一防護救援區域,依任務編組快速進行災害通報及初期搶救作業。
三、睦鄰救援隊
以社區、里鄰居民為主,經過適當訓練且具備自救救人的基本技能者,進行簡易救援、緊急救護及災民收容等工作。
四、防火宣導組織
協助深入社區、家庭進行防火宣導家戶訪視,並協助各消防分隊推動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共場所及社區各項防火、防災宣導活動及各項消防演習宣導任務,提昇「全民消防意識」,建立「全民消防觀念」。
五、鳳凰志工隊
每週定期至各消防分隊協助現場救護勤務;協助設立救護站及擔任該大型活動之現場救護工作;協助擴展CPR及AED ,讓民眾更重視急救生命的意義。
可協助救災事項
災害警報之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其他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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