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簡介
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各縣市(局)消防警察隊管理規則》。
各縣市在警察局內成立消防警察隊,正式納入警察局之編制,自此消防開始步入正軌。
內政部重新修正《擴充消防組織大綱》,並改稱《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其中所有消防組織,一律改稱消防隊。而民間消防,一律改為義勇消防隊。至於消防隊之編制,則由各縣市警察局擬定呈請縣市政府核准,轉報省警務處備案,經費則由縣市政府撥發。
臺灣(日治時代)訂頒《臺灣警防團令》,規定重要州市(如臺北市、高雄市)一律設置消防署,各地消防組併入警防團內而為消防部,與壯丁團、防衛團共同為警防團的組織三大骨幹。
國民政府訂頒擴充消防組織大綱,著手整頓各地消防組織。規定各縣市消防組織,隸屬於公安局,並一律改稱消防組。至於民間消防,因欠缺統一之規定,名稱眾多,有救火會、義勇消防團、保安公益會、消防委員會、救火義務隊等至為複雜。
臺灣(日治時代)全省地方制度更改,頒佈《臺灣消防組規則》,修正全省消防組的組織。
國民政府將前清朝工巡總局易名京師警察廳的同時,亦陸續設立各縣市警察機構,地方消防組織隨之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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