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簡介
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成立。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成立。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成立。
內政消防署正式掛牌成立,並派任王一飛先生為署長,自此我國消防開始邁入新的里程。
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並將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查。
正式成立「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一方面繼續推展消防業務,一方面積極籌設消防署成立暨地方消防組織改制等相關事宜。
行政院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會議決議:消防應與警察分立,於內政部下設消防署:省(市)政府下設消防處(局):縣、市政府設消防局。在內政部消防署未正式成立前,先行設置「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籌備消防署成立等相關事宜。
行政院院長指示:消防業務原則上應自警察系統中分出,請內政部研議成立消防組織必要性及將緊急救護納入消防體系。
由行政院院會指示:「消防業務原則應由警察系統中分出,請內政部研究有無成立消防總局之必要及考慮緊急醫療救護納入消防體系」,用已提升消防救災救護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頒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警政署,在省(市)政府由警察局承辦。
《消防法》公布,法中明定消防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正式將消防業務明定為地方政府之工作。
中央成立警政署後,設置消防組,負責全國有關消防業務之督導與考核工作,並兼辦警務處消防科之業務。
省警務處頒佈《各縣市警察局(所)消防業務權責移轉方案》,規定消防警察隊為警察局(所)之特業幕僚單位,隊長承局(所)長、副局(所)長之命,綜理消防業務,其後法令更易,仍承襲此種體制。
臺灣省警務處消防科正式成立(首任科長于書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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