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新瓶)
為確保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使用安全,避免為符合規範之容器流通市面造成安全疑慮,消防法第15條之3規定,容器應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販賣使用。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制度(舊瓶)
鑑於容器於使用後如有破損,對於民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有嚴重損害之虞,為確保容器使用一定期間後仍保有其安全強度,消防法第15條之4規定,零售業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以維持容器安全品質,維護公共安全。
(三)危險物品認可檢驗業務聯繫會議
為確保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安全、精進容器認可及定期檢驗品質與技術、進行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相關研究發展,並與各認可及定期檢驗機構維持良好互動,訂定「110年危險物品認可檢驗業務聯繫會議實施計畫」,於每季邀集各專業(檢驗)機構召開聯繫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