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災害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3年5月24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4年12月24日,迄今已逾4年。
為配合行政院法規鬆綁政策目標並符合實際需要,增訂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安全標示標明事項、刪除爆炸音類之單響炮類聯結數總量之限制,並導入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制度,以節省張貼個別認可標示之人力成本,另為避免拆開零售及確保民眾施放安全,最小包裝所含一般爆竹煙火數量及總火藥量應予明確規範,爰修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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