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制度
四、各梯次執行單位及方式
各梯次執行單位
梯次 | 執行年度 | 執行機關 |
---|---|---|
1 | 106年至108年 | 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苗栗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臺中港及基隆港等10個機關。 |
2 | 107年至109年 | 新北市、高雄市、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宜蘭縣、花蓮縣、高雄港及花蓮港等9個機關。 |
3 | 108年至110年 | 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嘉義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7個機關。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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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重點 |
1.
規劃義消人力招募計畫。
2.
辦理救災義消進階訓練。
3.
採購義消個人救災裝備器材。
|
1.
規劃義消人力招募計畫。
2.
辦理救災義消進階訓練及機能型義消專業訓練。
3.
採購義消個人救災裝備器材及機能型義消裝備器材。
|
1.
執行義消人力招募計畫。
2.
辦理機能型義消專業訓練。
3.
採購機能型義消裝備器材。
|
五、預期效益
預期效益(110年執行結束) |
---|
1.招募3,500人以上,新進人員需達10%以上。 |
2.平均年齡降低0.5歲。 |
3.成立機能型義消63隊,1,260人。 |
4.進階、專業訓練完訓率達80%以上。 |
5.充實消防衣(含帽、鞋)5,478套、空氣呼吸器面罩(含調節器)4,749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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