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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宣導:貪污公務員咬出共犯、繳回贓款  仍丟鐵飯碗

本文節錄自:自由時報 2022/05/14 20: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雲林縣政府一名余姓技士,2011年起擔任道路改善工程承辦人,以偽造文書方式護航廠商,不實驗收,事後接受招待出國玩樂;2015年起,更把多筆工程指定給特定廠商施作,收取40萬元賄款。余員被調查後,繳回貪污所得,並供出共犯,獲得免刑,但因免刑屬於「有罪判決」,僅因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被告得免執行刑罰,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亦說明「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懲戒法院指出,余男是多項公共工程的承辦人,工程品質良窳與人民福祉息息相關,竟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多次收賄、違反工作義務,考量他已繳回財物,判撤職,3年內禁任公職,可上訴。


反貪宣導:公務員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瀆職相關法律,儘管司法上獲得不起訴、緩起訴、緩刑、免刑,但仍須負行政上之責任(懲處、懲戒),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