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如遇公務員廉政倫理事件,請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 1.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3.公務員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4.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踴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