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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逾齡比

Q消防車輛得報廢規定為何?
A:消防車輛種類有雲梯消防車、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等類型,屬特種車輛,依據行政院財務標準分類「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核定表」關於特種車輛,已屆滿15年或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即可報廢或汰換,108年至111年地方消防機關得辦理報廢標準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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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消防車輛報廢或汰換權責歸屬為何?
A.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消防車輛之預算編列及採購是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自行辦理,依規定消防車輛車齡逾15年即可辦理報廢或汰換,目前實務上地方政府透過自行編列預算或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機制逐年汰換老舊消防車輛,另查地方編列一般性補助款108年為6.76億元、109年6.93億元、110年7.17億元、111年7.0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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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統計之地方政府消防車輛得報廢標準比為何?該標準偏高影響為何?
A.消防車輛車齡逾15年即可辦理汰換或報廢,經調查111年全國消防車輛總數2,489輛,平均得報廢標準比為19.8%;因消防車輛老舊較容易有機械事故,可能會影響救災效率,也可能會影響消防人員出勤或操作安全。

Q:消防署身為中央業務督導機關,策進作為是什麼?

1.爭取行政院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汰換逾齡消防車,於109年至111年推動「汰換老舊消防車輛3年中程計畫」,已投入12億2,444萬5,000元,完成汰換逾20年以上之各式消防車計97輛,全國消防車逾齡比自108年23%下降至111年19.8%,並建立9個地方政府自主汰換機制。另與行政院爭取「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第二期中程計畫 (112年至115年)」 計新臺幣19億3,650萬元,並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26日核定,再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再次挹注各地方政府優先汰換17年以上逾齡消防車共計236輛(其中中央全額補助168輛,地方自籌購置68輛)。
2.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訂定汰換計畫,督導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自行編列經費汰換老舊消防車,如無編列足額一般性補助款,則中央不予計畫型補助。並將得報廢標準比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管制考核作業實施計畫評核項目,如考評分數較低,將影響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額度,以要求地方政府重視老舊消防車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