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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預防災害 > 可燃性高壓氣體 >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對策 > 推動容器放置屋外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 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 之一附表一之一、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 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 之一附表一之一、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會銜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為強化六類場所之安全管理,使規範更加周全,符合實際需要,以及強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增訂供應設備之定義及應置於室外或屋外,以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對於供應設備之安全管理責任等相關規定,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之一附表一之一、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