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對策 保安監督制度 管理辦法修正 公共危險物品使用安全 本署業於110年1月20日(三)9時30分召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研商會議,並於2月2日發布會議紀錄1份。 決議內容摘要如下: 修正草案第8 條、第12 條、第21 條、第24 條、第 25 條、第26 條、第27 條、第28 條、第33 條、第 34 條、第37 條、第38 條、第39 條、第41 條、第 46 條之1、第46 條之2 及第79 條之1 與第15 條之1 附表1 之1 及第79 條附表5 照案通過。 修正草案第16 條第1 項第6 款照案通過,同項第8 款維持現行文字;第29 條第3 款文字調整為「第五 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 型或B 型」。 修正草案條文文字及說明,授權業務單位及法制單位 依法令用語酌作文字調整。 相關內容詳如會議紀錄(如下附件)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修正研商會議紀錄(公共危險物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