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署簡介
為辦理跨部會災害防救協調整合業務,行政院依據《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89年8月15日函頒《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署負責籌備成立事宜,並於同年8月25日掛牌成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展開災害防救新的史頁。並公布《災害防救法》,賦予消防新的任務,除火災外,更要負責各種天然與人為災害的防救工作。建構出台灣地區平時與災時、縱向與橫向的災害防救體系。
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初期由國防部擔任作業幕僚,復於91年12月31日改由本署負責作業幕僚至今,展現我國政府執行人命搜救機制之效能。
《災害防救法》公布實施。
各縣市政府消防局陸續成立。
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成立。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成立。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成立。
內政消防署正式掛牌成立,並派任王一飛先生為署長,自此我國消防開始邁入新的里程。
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並將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查。
正式成立「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一方面繼續推展消防業務,一方面積極籌設消防署成立暨地方消防組織改制等相關事宜。
行政院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會議決議:消防應與警察分立,於內政部下設消防署:省(市)政府下設消防處(局):縣、市政府設消防局。在內政部消防署未正式成立前,先行設置「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籌備消防署成立等相關事宜。
行政院院長指示:消防業務原則上應自警察系統中分出,請內政部研議成立消防組織必要性及將緊急救護納入消防體系。
由行政院院會指示:「消防業務原則應由警察系統中分出,請內政部研究有無成立消防總局之必要及考慮緊急醫療救護納入消防體系」,用已提升消防救災救護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頒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警政署,在省(市)政府由警察局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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