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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有關媒體報導政府20年換不了老舊消防車案說明

有關媒體報導政府20年換不了老舊消防車案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消防車輛之預算編列及採購應由地方政府依權責編列自籌款辦理。
二、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消防車輛汰換,中央政府於107年至112年以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共編列42億9,756萬元供各地方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平均每年約7億1,626萬元。
三、另為加速地方辦理老舊消防車輛之汰換,行政院核定「汰換老舊消防車輛3年中程計畫(109年至111年)」編列12億2,444萬5,000元汰換110輛老舊消防車及「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第二期中程計畫(112年至115年)」,編列19億3,650萬元,汰換208輛老舊消防車,上開經費由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並引導地方政府建立自主汰換機制。
四、綜上,消防車輛汰換依法為地方政府權責,中央則以一般性補助款及中程計畫(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協助。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1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