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93號令 主旨: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確保義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及無後顧之憂,爰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之規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