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90821993號令

主旨: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確保義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及無後顧之憂,爰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