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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預告終止日113年10月8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31604604號

主旨:預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壹、訂定目的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5項規定,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二、地下建築物。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為明確律定除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外,其他須施行共同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參考內政部89年8月14日(89)台內消字第8986914號函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除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外,其他須施行共同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訂定案涉及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之各管理權人及共同防火管理人應依規定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