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1316029392號 主旨:各類場所設置惰性氣體、鹵化烴滅火設備及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自113年7月1日起由地方消防機關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依據:消防法第10條及建築法第72條。 公告事項: 一、各類場所設置經本部審核認可之惰性氣體、鹵化烴滅火設備及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自113年7月1日起由地方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10條及建築物法第72條規定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免再依消防法第6條第3項及本部核發之審核認可書認可使用內容規定提送本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本部93年3月16日內授消字第0930090514號公告申請個案設計認可部分自113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