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回頁首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預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113年6月7日)

預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113年6月7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1342 號公告

 

主旨:預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修正草案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為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會銜訂定,作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管理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2791 號令修正公布,已將本辦法第10條及第47條內容提升至法律位階另定規範,爰刪除相關條文,並配合本辦法於110年11月10日修正之第28條規定,修正附表2適用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原條文提升至法律位階,予以刪除。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10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開工及發給使用執照程序,以及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完工檢查規定。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41條第5款後段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之水壓試驗規定。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47條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保安監督制度規定。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28條適用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修正附表2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