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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1358 號公告

 

主旨:訂定「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自即日生效

 

 

修正目的及意旨

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查本部係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下稱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為明確財團法人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爰訂定本規範。為規範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原則,進行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爰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訂定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