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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條文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1264 號令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條文

 

救災救護組

修正目的及意旨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78年5月17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12年3月30日。茲因極端氣候災害與救災類型多元化,並囿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特性不盡相同,諸如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工業區、離島、山域及水域等,轄區分隊尚需規劃各類型救災車輛,爰修正本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但書,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依照轄區特性等因素調整消防車輛配置數量,保留彈性俾符地方消防機關實際需要,本次修正重點定明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因轄區特性等因素,得調整消防車輛配置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