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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10402 號令
主旨:訂定「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5條之6第3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施予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之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內政部為規範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審查相關費用,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登錄、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延展等書面及實地審查費金額;另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第2條)
二、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費金額;另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第3條)
三、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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