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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公告

 

主旨: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鑑於「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定義尚無統整性規範,爰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範圍,進而落實防火管理之義務,以強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管理權人自主消防安全管理及提升防火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