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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預告終止日113年5月3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821 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依規費法第11條定期檢討收費標準規定,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書面及實地審查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並將應繳納之審查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3,300元整及證書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600元整,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審查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金額為新臺幣3,277元,爰以百元計,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3,300元整。(修正條文第2條)

二、調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證書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金額為新臺幣596元,爰以百元計,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600元整。(修正條文第2條)

三、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情形者免收取證書費

配合規費法第12條第7款及同法第7條但書規定,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相關事宜者,亦無需繳納規費。(修正條文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