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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20827079 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訂定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受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新增訓練場地及延展認可等事宜,健全規費制度,爰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7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擬具「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之金額
明確規範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新增訓練場地及延展認可應依規定繳納費用(草案第2條)。
二、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之金額
明確規範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應依規定繳納費用(草案第3條)。
三、明定免收取證書費之情形
因變更證書格式及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營業場所地址等非歸因於申請者之情形,免繳納證書費(草案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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