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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20821107 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5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辦理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宜,以達到有效管理考核之成效,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專業機構許可之資格及應檢具之文件。
定明申請專業機構許可者應為政府機關(構)、法人、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並有2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其應具備儲槽檢查設備與置一定人數及資格之專責檢查人員;符合資格之申請機構,應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草案第2條及第3條)
二、申請許可之審查程序、准駁、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專業機構許可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程序,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並核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3年;取得許可證書者,始得實施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草案第4條及第5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書之事由及處理。
為有效管理專業機構,防止不法情事,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專業機構許可,並註銷許可證書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因申請許可所附資料重大不實撤銷許可或依規定廢止許可後,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草案第6條及第7條)
四、許可證書延展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
定明專業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6個月至4個月期間,得檢具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3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許可。(草案第8條)
五、專業機構專責檢查人員異動時,應報備查之程序。
為確保專業機構之專責檢查人員符合規定人數與資格,以維護儲槽檢查之專業及品質,定明專業機構專責檢查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查之程序。(草案第9條)
六、專業機構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及專責檢查人員訓練情形,於年度終結後應報備查之規定。
為了解專業機構年度業務執行情形及專責檢查人員取得相關證書後之回訓情形,定明專業機構於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應將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專業機構業務執行之品質。(草案第11條)
七、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並領有儲槽檢查專業機構合格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之檢查業務執行事宜。
定明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並領有儲槽檢查專業機構合格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之檢查業務執行事宜。(草案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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