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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580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2條第1項授權訂定,規範內容包括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為完備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行及管理事項,爰擬具「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消防設備人員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草案第3條)。
二、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簽訂委託書。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與起造人或管理權人簽訂委託書(草案第4條)。
三、同一案件之監造及測試業務,不得由同一消防設備人員執行。
同一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執行同一案件之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測試業務(草案第5條)。
四、明定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符合法令規定及發揮功能,並使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符合法令規定及發揮功能,並使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草案第6條)。
五、明定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訂定監造計畫與監造計畫包含事項。
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訂定監造計畫,送請起造人核定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應包含之事項。(草案第7條)。
六、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監造、測試、檢修業務依據規定。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應依據之監造規定、測試方法、判定要領與檢修基準,與尚未公告前之測試或檢修依據及填報規定(草案第8條)。
七、明定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草案第9條)。
八、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執行業務,並配合主管機關會同事宜。
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執行業務,並配合主管機關會同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工作事宜(草案第10條)。
九、明定應由消防設備人員親自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並盡保密與妥善保管責任及保存年限規定。
消防設備人員除應由本人親自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共同執行業務者,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草案第11條)。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與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與妥善保管責任及保存年限規定 (草案第12條)。
十、明定執行業務應檢附之資料規定。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應檢附之資料規定。(草案第13條)
十一、 明定執行案件異常,主管機關應加強業務查核。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案件有數量異常、降低品質時,主管機關應 加強業務查核。(草案第14條)
十二、 暫行執業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與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草案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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