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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563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訂定目的及意旨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作為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相關資料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申報之作業方式,能有所依循,執行面尚無困難,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下稱零售業者)備置資料之製作內容及應記載事項。
明定零售業者備置資料之製作內容及應記載事項,其格式為零售業者資料備置總表、零售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零售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零售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草案第2條)
二、 零售業者資料備置、保存之年限及方式之規定。
明定零售業者資料備置總表、零售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零售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至少保存1年,零售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應依「零售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所填報內容保存最新資料;另備置及保存方式為書面、網路系統、電子資料或其他公告方式。(草案第3條)
三、 零售業者資料申報期間、次數及方式之規定。
明定零售業者資料申報期間及次數為每年4月及10月各1次;另申報方式為書面、網路系統或其他公告方式。(草案第4條)
四、零售業者備置、保存或申報資料缺漏或不一致之補正規定。
為確保零售業者資料備置、保存或申報完整,明定零售業者資料有缺漏或不一致之情形者之補正程序及時間。(草案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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