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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454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為內政部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9條授權訂定,規範內容包括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及執行處分機關等事項。為落實本法相關規定,並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法所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申請及核發、消防設備人員公會組織與管理及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管理權責等相關應遵行事項,爰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核發、補(換)發應檢具文件及審查方式
明確規範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核發應檢具文件及審查方式及程序(草案第2條)及補(換)發方式(草案第3條)。
二、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應記載事項及樣式
明確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應記載本人姓名、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草案第4條)。
三、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加入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加入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草案第6條),且公會會員以領有執業執照者為限(草案第7條)。
四、明定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分之規定及程序
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爰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時,其違規地點未必在其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範圍內,基於實務運作所需,明定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分之規定及程序(草案第10條)。
五、明定外國人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應使用中文
明確規範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應使用中文。(草案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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