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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20821106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預告終止日112年11月16日)
修正目的及意旨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為內政部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35條第5項授權訂定,規範內容包括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與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審議規則及處理程序其他應遵行事項,為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懲戒處分及懲戒覆審作業等相關應遵行事項,爰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懲戒委員會之組成、任期及置秘書作業人員
明確規範懲戒委員會之組成、任期(草案第2條),懲戒委員會置秘書作業人員(草案第3條)。
二、明定懲戒案件之處理程序及不予受理之情形
明定懲戒委員會收受報請懲戒案件後之處理程序(草案第4條),懲戒委員會收受報請懲戒案件後之不予受理之情形(草案第5條)。
三、明定懲戒委員會會議主席之產生方式、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
明定懲戒委員會會議主席之產生方式(草案第6條),懲戒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草案第7條)。
四、明定懲戒委員會委員應迴避之情形
明定懲戒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情形(草案第8條)。
五、明定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之規定
明定懲戒委員會審議時,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之規定(草案第9條)。
六、明定懲戒委員會會議內容應予保密之規定
明定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會議內容及決議應予保密之規定(草案第10條)。
七、明定懲戒案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之處理原則
明確規範懲戒案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之懲戒程序(草案第11條),被付懲戒人已為不(緩)起訴處分、無罪、免(訴)刑等之宣告者之處理原則(草案第12條)。
八、明定懲戒委員會決議書簽章、作成期限、應記載內容、送達期限及對象
明定懲戒委員會決議書之簽章及作成期限(草案第13條),決議書應記載內容(草案第14條),決議書作成後之送達期限及對象(草案第15條)。
九、明定覆審委員會之組成、任期及置秘書作業人員
明定覆審委員會會議主席之產生方式(草案第16條),覆審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草案第17條)。
十、明定覆審委員會受理覆審案件之處理程序及不予受理之情形
明定覆審委員會收受報請覆審案件後之處理程序(草案第18條),覆審委員會收受報請覆審案件後之不予受理之情形(草案第19條)。
十一、明定覆審委員會會議及決議書準用懲戒委員會之規定
明定覆審委員會會議及決議書等事項準用懲戒委員會之規定(草案第20條)。
十二、明定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之委員及秘書作業人員為無給職
明定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之委員及秘書作業人員為無給職之規定(草案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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