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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會議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9月7日

 

發文字號:消署企字第1121300749號函

 

主旨: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會議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