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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消防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29日

 

發文字號:消署訓字第1121701314號函

 

主旨:修正「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消防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