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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28日

 

發文字號:消署調字第1120900439號函

 

主旨:修正「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火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