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6202 號令 主旨: 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1條、第3條、第5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內政部為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其第47條之1變更為第62條、第48條變更為第63條,爰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1條、第3條、第5條。 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本標準第1條之訂定依據、第3條法院裁定確定因災害而失蹤之人死亡所援引之條文條次,及第5條明定災害救助以現金給付方式為之。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1條、第3條、第5條修正條文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1條、第3條、第5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