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8 號令 主旨: 修正「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 修正目的及意旨: 災害防救法業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其第50條第1項變更為第64條第1項;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不用「逾期」,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修正條文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條、第7條、第8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