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5 號公告 主旨: 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自即日生效。 訂定目的及意旨: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作為各類場所應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之依據。 鑑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定義尚未有明確規範,爰依本法第9條第3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範圍,進而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強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及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