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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預告終止日111年10月3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10821111 號公告

主旨: 預告訂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預告終止日111年10月3日)

訂定目的及意旨: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第60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政府針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因內政部為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爰依上開授權事項,擬具「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草案。
       本草案重點包括: 一、明定表彰對象為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並依災害防救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實施風災、震災、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貢獻或顯著功勞(草案第2條);二、明定各級政府辦理表彰時,應成立審查會,並規範審查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以提升審查結果之公正性及公信力(草案第3條);三、明定表彰之審查基準包括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優良事蹟,以及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推展而提供經費、設施及相關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等(草案第4條);四、明定表彰方式包括公開發給獎金、頒發獎狀、獎牌、獎座等各項表彰方式(草案第5條);五、明定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組織或個人發生特定情形時,各級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表彰(草案第6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