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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第2點、第3點、第11點及第4點附件10,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1111600243 號函

主旨: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第2點、第3點、第11點及第4點附件10,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