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1111600243 號函 主旨: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第2點、第3點、第11點及第4點附件10,自即日生效。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第2點第3點第11點第4點附件10修正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第2點第3點第11點第4點附件10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