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110824767 號函 主旨: 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第1點、第2點,名稱並修正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第1點、第2點修正規定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第1點、第2點修正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