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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關於容器應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以上距離認定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1110002999 號函

主旨: 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關於容器應與用火設備保持2公尺以上距離認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