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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依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院授人培字第一一二○○一○五七九號函略以,行政院三級機關應明定首長如涉職場性騷擾事件,由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之規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點第四項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3 回首頁